优惠政策 |2024-01-11
关于《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千政策》的政策解读
为继续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管委会组织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及新兴业态发展,在支持内容等方面做了较多更新,深索新的举措。修订后的政策共 3 章16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地、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以及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或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
二、支持内容
共 16条。一是推动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第1-5 条)第 1条对境外知名仲裁、商事调解等机构落户新片区的给予200 万元奖励,并根据仲裁机构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沿袭原政策,比对律所中外联营奖励)。第2条对境内律师事务所开展国际合作的给予最高 200 万奖励,分为境内全国优秀律所与外国律所或港澳律所合作境内其他律所与外国律所或港澳律所合作 (参考深圳前海政策第9条)。第3 条支持外国律所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代表机构,其中外国知名律所给予 150 万奖励,其他外国律所给子 100 万奖励(参考深圳前海政策第 10 条)第 4条对做出重大涉外法律服务事项的给予最高 100 万奖励,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每个项目设定了10 万上限每个机构当年奖励设定了 50 万上限(在原政策基础上参考深圳前海政策第 13 条)第 5条支持法律服务跨境资金结算(沿袭原政策)
二是打造更具活力的法律服务生态圈(第 6-12 条)第6条对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类法律服务活动给予一定奖励,对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提高奖励力度 (沿袭原政策)。第7条对约定在临港新片区、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仲裁的上海企业给予场地及奖励支持(落实《上海市关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若干潜施》第 17条)。第8 条对优秀律所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所或分所给予最高 100 万奖励,在落户当年和累计营业收入、经营所得达到指定数额以上时,分步发放奖励,且按 1.0版政策落户的律所可补足差额 (在原政策基础上,参考深圳前海政策第 16 条)。第9条对落户在临港新片区的法律科技等法律服务新业态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奖励,公证等专业性服务机构给予 20 万奖励,具有重大意义的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沿袭原政策,参考虹桥政策第 3 条)。第 10条对在临港新片区实际经营的机构给予 1元/平方米/天的租金补贴,对非营利性机构给予年租金最高 100%比例补贴,对法律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给予装修支出和年租金最高 100%比例补贴,并给予运营奖励(沿袭原政策,参考四川天府新区政策第 3 条)第 11条对按照上一年度经济贡献和成功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 (沿袭原政策,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期强化投资促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12号)第23 条鼓励专业机构招商)。第 12 条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制度 (沿袭原政策)
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机制 (第 13-16条)。第 13 条对专职法律服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法学学历教育的,给予 50%学费支持,并对每人每年支持费用设定上限(参考浦东政策第 5条)。第 14 条对专职法律服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水平非学历法律培训的,给予 50%培训补贴,并对每人每年补贴费用设定上限 (参考浦东政策第 4条)。第 15 条根据机构上一年度经营所得,给予优秀法律服务团队10万-600万不等的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对境内高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参考深圳前海政策第 18条)。第16 条给予人才公寓、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便利,外籍法律人才享受出入境及停居留便利等(沿袭原政策 )
三、附则
明确“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原则、失信行为惩戒方式及政策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