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2024-01-11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要求,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退休人员保障水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发布《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规[2021]31号文)。《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试点开展片区人才企业年金,鼓励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片区积极试点发挥区域优势,统-发起建立人才企业年金。根据《指导意见》精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时期的人才企业年金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 11 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规[2021]31 号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包含 7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人才企业年金的准入条件与范围。《实施办法》分别对企业准入条件和人才准入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方面,需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等均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的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且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由企业自愿加入。人才方面,需为相关企业的正式职工,依法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世界排名前 200 名高校本科学历学上学位,或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具有相应技术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人才,以及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急需紧缺核心骨于人员。
二是明确资金筹集与分配归属。依照《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设定企业与职工缴纳比例与上限。参与人才企业年金的企业采用统一标准,根据人才准入分类标准,设定 5%、4%、2%三档缴费标准,职工个人缴费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1%-8%自行确定。管委会对人才个人给予适度资金激励,按个人缴费标准设定每人每年2500 元、5000 元、7500 元、10000 元四档,鼓励多缴多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与激励资金及其投资收益,随参加人员在本区域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5 年实现 100%归属。三是规范年金管理运营。由管委会设立统一的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和职工通过与统一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参加计划,统一委托人由具有人才服务管理职能的全资国企担任,展开相应运营管理工作。计划实施初期原则上参加受托人设立的集合计划,实施一段时期后,依据新片区内企业与职工参加数量、资金积累规模等情况,研究考虑继续沿用原计划,或退出原集合计划设立单一计划,或参加新的集合计划。
四是规范操作办理流程。明确企业申请需提交企业及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由管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材料通过审核后,由统--委托人与审核通过的相关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